捷運局公共藝術設置的酬庸式思 /陳碧琳

捷運局公共藝術設置的酬庸式思維----回應尹倩妮《捷運公共藝術設置的迷思》一文

陳碧琳 2000. 4/28



 

公共藝術簡訊第十期讀者投稿欄所登載《捷運公共藝術設置的迷思》一文,點出了許多公共藝術目前在執行過程所遭遇的難題,也點出了公共藝術設置被酬庸化的觀念問題。該文一方面讚許捷運局是個公共藝術設置經驗頗為成功的老手,另一方面則抱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該行之有年的單位,不僅是一種畫蛇添足的行為,對捷運局執行方面反而是產生了『趕工程進度』的困擾。

文建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之事項,所制訂俗稱百分比藝術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案,訂立了十一條執行操作程序,此法案的制訂對於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建設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其重點在於未來所有重大公共工程與建設必須帶入公共藝術的設置,將藝術帶入環境整體思維以及民眾參與和認同。這樣的條文對於工程建設單位而言,一方面受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影響,另一方面又要受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法』的限制,這種雙頭條文問題困擾著許多執行部門進行『求效率、不斷趕工』的進度執行,因此尹君站在捷運局的施工進度立場,針對『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提出的許多觀點,在目前大家尚在學習與調整的過渡階段裡,此文的許多觀點便顯得特別耐人尋味。以下將順著尹君所提的問題,提出另一個思維的方向進行思考與呼應。

首先是針對公共藝術設置缺乏主體性,成為酬庸附屬性質的問題。尹君在第一段先道出了『為使民眾能提早享受到捷運的舒適、便捷,捷運工程無時不在趕工狀態。在這樣的狀態下,捷運局還是願意分出一點時間及精力辦理捷運公共藝術』這樣酬庸式的思維邏輯。文中我們可以發現『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本來並不是在捷運局建造捷運施工的思維邏輯範圍內,而捷運局還是願意分一點時間及精力來辦理,公共藝術受到這般的禮遇其實也不壞,要不然依照尹君所言,萬一捷運局狠一點,哪管他什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反正之前的案子不也是成效良好!是這樣嗎?

如果所有的工程都以施工效率作為價值的判準,那幹嘛要弄一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難道文建會閒著沒事幹,故意弄個無聊的辦法來干擾施工單位的工程進行,好藉此來彰顯自己的存在嗎?況且就算依照『效率』作為價值的判準,那尹君的論點還是值得可議,首先我們必須認清施工時間的縮短並不等同於品質的提升,公共藝術的形成不但是各界對於環境整體思維的提升,而且還是民眾對於環境與自我之間的一種認同建構過程,如果沒有將這樣的認知帶入公共藝術設置的過程,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就如同尹君所顧慮的問題----畫蛇添足。

再來是本位主義的邏輯問題。為扣緊論述,在此有必要先針對尹君主要論述的問題加以釐清,小結尹君各段探討議題如下:

兩個婆婆的問題:主要問題在於超過一百萬經費的工程施工計畫,必須受『公共工程採購法』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呈報不同的機關核准所造成的制肘問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精髓:『協助新手單位注意公共藝術執行時的程序正義,並掌控公共藝術的品質』。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轄區的規定:『捷運屬跨縣市之交通建設,位於台北縣車站之公共藝術如送北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審議,是件撈過界的事』。
基本上尹君期待建立捷運局自己的公共藝術審查系統,或者應該說,期望捷運局可以維持原先自給自足的設置作業系統,而不需受『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定辦理,對於目前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及需要送文化主管機關審核的程序,對於捷運局只是多了一種制肘,頂多徒增承辦單位的麻煩。捷運局在先前『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佈施行之前已經行之有年,十餘年來共設立了十三件,雖然只有十三件,但每天在台北都會大量人潮往來卻也顯得特別的有份量。捷運局的公共藝術案在先前的設置一切似乎運作順利,但是當『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一公佈施行後,在行政程序單一作業方式上造成相當的不便,此法令有阻礙公共工程建設進度之嫌,對於一個『趕工程』的單位而言,一次要應付許多不同的單位與程序,實在是一件煩人的事。

從程序來考量這的確是一件麻煩的事情,但是從『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欲帶出環境美化與環境認同議題,卻不是一個行政問題可以解決的。這就是一個主體性的思維,我們是要以行政程序作依歸,還是以整體環境思維作為考量,這就見仁見智。

針對『兩個婆婆』的問題,我們重新來檢驗與探討這兩位婆婆的身份與代表的意涵。『公共工程採購法』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確對行政程序產生若干困擾,一個重大工程的施工必須要面對的單位從工程,延伸到文化單位,其過程不但要多呈送公文,還要辦理許多公開的程序,對於基本業務已經繁重的公務員來說,這猶如是雪上加霜。但是回過頭來我們也會發現在『公共工程採購法』的規範下,甚至還會造成公共藝術設置的過程成為工程建設的翻版,在工程與藝術之間如何取得協調,以多數重大公共藝術的設置在採購法規範下所呈現的狀態,總是難逃公共藝術工程化的問題,不過尹君並沒有針對此議題下功夫,而是從『效率』的觀點上提出兩法之間所規定必須面對不同審核單位,所造成的『多餘』程序問題做評析。順著尹君的脈絡,公共藝術事實上就是公共工程採購的問題,然而我們所要釐清的,正是這兩個辦法各自關注的問題並不相同,一個是單純採購問題,另一個是公共藝術的問題。如果捷運局對於公共藝術設置行之有年,到如今還搞不清楚公共工程與公共藝術的差別,那我們實在很害怕其他單位是否也抱持的同樣的想法----藝術設置等於工程問題。

至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精髓方面,若只是尹君所提『協助新手單位注意公共藝術執行時的程序正義以及並掌控公共藝術的品質』,依此邏輯捷運局這位『老手』的確不是『新手』,不過問題在於『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不是老手新手的問題!如果捷運局的論點是因為捷運局勢『老手』,所以『捷運局比文建會、民眾自己更瞭解民眾的需求』,而且更能達到『民眾參與』的精神,這會令人奇怪的事捷運局不斷的趕工程還願意『分出一點時間及精力』這樣的心態,真的是站在有心設置公共藝術所提出的思維嗎?

至於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撈過界的事情,尹君拿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部分所做的論點其實並不恰當。基本上對於送審單位的界定權限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八條有明確的規定送審單位『一、工程總預算在新台幣伍億元以上者,送請各該主管機關審議,但各該主管機關未設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者,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二、工程總預算在新台幣伍億元以上拾億元以下者,送請所在地地方政府審議。 三、工程總預算在新台幣伍億元以上且跨縣市者,送請文建會審議。四、工程總預算在新台幣拾億元以上者,送請文建會審議。』若依尹君所指出的捷運站做例子,從台北縣到台北市這種屬於跨縣市的大案子,按照法規還要送請文建會審議,而不是只有主管機關的問題,是『尹』不知情還是文建會放水?

回到我所關注的問題,從尹君《捷運局公共藝術設置的迷思》一文,強烈透露著公共藝術精神在公共工程中長期被漠視,且還可能被譏為阻礙公共工程發展的障礙物,這的確是我們所要共同深思的課題。基本上捷運局設置公共藝術所承載的意義,如果沒有被定位清楚,而一謂的光從行政程序上來探討,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不但是畫蛇添足,還是一種縛手縛腳的辦法,乾脆從工程單位直接把美化的程序涵蓋施工過程中,這樣快速又方便,不過我想從長期以來的工程品質,似乎我們需要更多的時間才能達到向捷運局能如此自律的單位,為了廣大的公共環境著想,基本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是有他的形成基本與歷史意義,或許等二百年後國人自治精神達到一個程度以後,可能所有的法律條文真的都是一種累贅。

回到當下我們還是要發問,蓋捷運是誰的事情?是施工單位、是捷運局、是市政府、是文建會還是民眾的事情?捷運局是為自己、專家學者、消費經費預算而蓋捷運,還是代民眾執行?我想這一切還是必須回到我先前所提的『公共藝術的形成不但是各界對於環境整體思維的提升,而且還是民眾對於環境與自我之間的一種認同建構過程』,相信在這樣的思維脈絡底下,大家共同來探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對於捷運公共藝術設置的幫助與否,或許才會更有想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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